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民政部《关于民政部取消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民发〔2014〕38 号)和《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为规范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包括分会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规定的专业范畴内开展学会章程中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换届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学科或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和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体现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代表性与权威性,以及历史延续性和开展工作的有效性。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应由 10 位以上来自本领域不同单位的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发起,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

1、学科或专业领域发展现状、趋势分析;

2、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与国内外相关机构情况;

3、国内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家与队伍状况;

4、本领域相关出版物情况;

5、发起人的工作简况;

6、挂靠单位相关证明;

7、候选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学会秘书处汇总相关材料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由学会发文确认筹建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筹)应制定筹备期间的工作计划,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筹备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四)筹备期满,分支机构(筹)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筹备期间的总结报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等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召开会员大会正式成立。

学会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构成及产生

(一)分支机构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七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二)分支机构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

(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分支机构的理事会原则上应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会可直接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分支机构可聘请学术威望高的院士和资深专家担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学会分支机构的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十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在学会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三个月完成换届。分支机构换届须提前30天向学会提交换届方案,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换届大会后分支机构及时将换届结果和材料向学会报备,学会复函认同,并报科协备案

第十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分支机构换届或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应向学会秘书处进行说明,必要时学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 分支机构届内更换负责人时,应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增补委员需向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 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相关活动。

第十 分支机构单独举办或分支机构间联合举办相关活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和经费来源等。分支机构举办国际性活动,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报学会审核,由学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召开。活动完成一个月内,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活动纪要、财务报告及会议相关文档(含音视频)等材料。

第十 依照《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员管理条例》等文件,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本专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为学会会员。

第十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学会主办期刊组稿、审稿,支持学会完成咨询报告、科学家建议等。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十 分支机构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十条 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及时准确把握分支机构工作情况。

第二十 分支机构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 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二十 学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分支机构将依据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1.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该分支机构。

1.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的;

2.两年未开展活动的;

3.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

4.超出《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7.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

8.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注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成变更和注销学会须在一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O二二年十一月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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