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CMS标准)。为规范和加强CCMS标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CCMS标准,是指尚无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未涉及的情况下,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制修订的团体标准。CCMS标准属于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CCMS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团体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市场主导依据市场的需要,鼓励社会各方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提升CCMS标准的市场竞争力。

(三)服务市场监管统筹发展CCMS标准,形成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优先支持市场监管急需的团体标准的制定,弥补市场监管的标准空白。

(四)创新驱动鼓励CCMS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五)促进贸易和交流鼓励、支持促进工程机械产品质量提升、建立良好贸易规则的团体标准项目,引导工程机械市场的良性发展。

(六)公开、公正、公平吸引行业相关单位广泛参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会负责CCMS标准的提出、批准、监督管理和标准发布。学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称标准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并管理工程机械领域团体标准化专家库,负责组织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开展CCMS标准化工作。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均由工程机械专业领域内的监管机构、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标准委承担CCMS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的审定,管理制度的审批,提出CCMS标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制修订计划等工作,负责CCMS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六条 委员和专家库专家负责参与学会CCMS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标准制定的立项、审批及研讨工作。为CCMS标准项目研制过程中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协助推进CCMS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标准委设立办公室,负责CCMS标准制修订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CCMS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技术研讨(适用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及复审等程序(见附件一),如提案未通过或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标准从提案到发布,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仍未能发布的CCMS标准的团标项目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

第九条 提案:

行业内的组织/企业或个人可向标准委办公室提出CCMS标准项目提案,并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二)及相应论证资料等,由标准委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十条 立项:

(一)常规立项程序

标准委组织委员和专家召开CCMS标准立项评审会议,对申请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内容等进行论证。项目经论证后委员及专家进行书面表决,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立项论证投票单》(见附件三)。论证会须有专业覆盖5~11名委员及专家出席,原则上以委员为主,因专业覆盖的考虑可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共同参加(不超过总人数的1/3)。论证表决须由2/3的与会人员投票同意方为通过。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通过论证后,标准委办公室将下达CCMS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学会网站(www.ccms-cn.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学会公告正式立项;如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二)快速立项程序

针对政府监管和行业发展亟需的CCMS标准项目,经学会标准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以采用视频汇报的形式进行在线立项申请,标准委办公室协助项目组提前将《立项申请表》等立项资料发至各评审委员及专家,经委员及专家审议后进行在线提问,项目负责人在线答疑,标准委办公室于立项评审结束后组织委员和专家在线投票并公示投票结果。

针对学会各分支机构提出的CCMS标准项目,由各分支机构主导标准项目立项评审、技术审查及审批,标准委办公室协助。评审小组由分支机构推荐专家和标准委委员组成,分支机构推荐专家占比2/3,标准委委员占比1/3。评审会出具会议决议并投票,标准委办公室将决议及投票结果报标准委主任委员批准,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起草:

(一)标准项目立项后,确定主要起草人,组成项目组,进行起草的准备工作。标准起草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团体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编写等。

(二)CCMS 标准应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同时编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四)。《团体标准的封面》(见附件五)应当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参照《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5号)中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外文版与国家标准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当学会团体标准同时以中文和英文版本发布时,若发生异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标准起草过程中,项目组内部评审需要变动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单位的,应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六);技术内容变动较大时,视为新项目,应重新申请立项;项目运行过程中,因项目组内部成员变动、技术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撤项的,应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项目延期(撤项)申请表》(见附件七),标准起草过程中需要变动的,可以经快速程序报标准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并在标准委委员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技术研讨会:

项目组完成标准起草后,(适用时)可依据项目需求或项目技术难易程度,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由项目组推荐专家及标准委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和共同参与研讨,参会专家人数控制在5~7人,项目组推荐专家人数占比2/3,标准委委委员参会人数占比1/3。

注:技术研讨会可依据项目组意见选择在征求意见阶段前或征求意见后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一)项目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委统一公开面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网上公开征求或会议征求意见。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对于逾期未回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确认是否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三)项目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逐项作出处理意见。如果对反馈的意见不接受,应说明理由。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四)项目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八)及有关附件,提交学会标准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

(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的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送审标准是否形成报批稿做出结论。标准的起草人不参加表决。

(二)技术审查时,由覆盖标准专业领域的标准委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共同组成技术审查小组,技术审查小组总人数控制在5~13人。技术审查须由不少于出席会议/回函3/4的代表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九);函审时,应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十)并附《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当同意的代表不足3/4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三)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见附件十一),附参加技术审查会的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到表、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

(四)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报标准委同意撤消该标准项目。

(五)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六)CCMS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结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批准:

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由标准委办公室组织会议进行审核批准。会议审批必须有5~15名覆盖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及专家参会方能开会,会议审批表决时须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审批投票单》(见附件十二),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2/3的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编号:

(一)通过审核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CCMS标准编号格式为“T/CCMS 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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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照《标准化工作指南 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规定》(GB/T 20000.2-2009)中有关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时的双编号原则,学会团体标准仅在等同采用ISO标准和(或)IEC标准时采用双编号,其余情况不适用双编号方法。

学会团体标准双编号:T/CCMS XXXX-XXX/ISO(IEC)XXXXX︰XXXX (注:对于联合发布的CCMS标准或学会参与的其他需要多编号的团体标准,编号原则由起草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发布:

(一)获取编号的团体标准,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发布《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公告》(见附件十三),公告文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学会网站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二)发布团体标准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正式出版发行。

(三)CCMS标准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立项单位配合标准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工程机械标准工作委员会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

第十八条 复审:

(一)CCMS标准实施后,学会根据市场、贸易需求,对已发布的CCMS标准适用性进行评估,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应由立项单位主动提出,由学会标准委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或予以废止。

(二)当CCMS标准率先发布,之后国家有关机关发布类似国行标且标准要求与CCMS标准要求有差别时,由标准委组织专题研讨,以确认标准予以修改或废止,或对国行标发布机关作出不同意见的建议。

(三)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十四)。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四)复审结果在学会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第十九条 CCMS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学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如果某个CCMS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CCMS标准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根据实际需求,采取统一组织和学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CCMS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行CCMS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CCMS标准编号。

第二十三条 学会编制《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实施跟踪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十五),不定期对CCMS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通过学会网站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接受广大社会团体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会根据发展需求积极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CCMS标准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工程机械学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O二二年十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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